刑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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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刑余,刑余)受过肉刑;判过刑
(刑余,刑余)受过肉刑;判过刑
1.受过肉刑;判过刑。《韩非子·内储说下六微》:“刑余之人,何事乃敢乞饮长者!”《史记·孙子吴起列传》:“齐威王欲将孙膑,膑辞谢曰:‘刑余之人不可。’”《续资治通鉴·宋徽宗宣和三年》:“朱勉父子,本刑余小人。”郭沫若《李白与杜甫·李白在政治活动中的第二次大失败》:“李白是经历了长流夜郎的刑余之人。”

2.指受过肉刑的人。《逸周书·大明武》:“六刑余。”孔晁注:“刑余,赦徒。”

3.指阉人。即受过宫刑的人。《韩非子·亡征》:“女子用国,刑余用事者,可亡也。”《魏书·抱老寿传》:“丐乞刑余之家,覆养阉人之室。”

4.南朝·宋·颜延之骂和尚慧琳为刑余。古代有髡刑,而和尚必须剃光头,故称为“刑余”。《宋书·颜延之传》:“时沙门释慧琳,以才学为太祖所赏爱,每召见,常升独榻。延之甚疾焉,因醉白上曰:‘……此三台之坐,岂可使刑余居之。’”

字含义为:;。
  • 拼音
    五行
    结构
    上下
    郑码
    odmf
    笔画
    7画
    笔顺
    3411234
字含义为:剩下来的,多出来的;剩余,余粮;也指余数;用作名字寓意为吉祥富贵,兴旺昌盛,博学多才。